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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有关 “产品”/“项目”的

特定信息,为此,我公司同意遵循下述有关信息保密

及使用的条款:

 

1.“信息”系指贵公司根据本协议将我公司披露的所有与产品/项目的

信息。该信息可以任何形式提供,包括口头的、电子存储、打印材料

或者其他可以访问获取的方式。

 

2.在我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实现合同目的需要了解信息的前提下,我公

司有权向其披露信息。但任何披露均应受到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3.信息在任何时候均为贵公司财产,并由我公司及关联公司用于适当

的目的(“目的”)。

 

4.我公司应在任何时候对信息严格保密同时使之处于保密状态下,并

且确保关联公司履行同样的义务。我公司不应将信息用于上述目的之

外的其他目的,并且应确保关联公司履行同样的义务。我公司不应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信息,同时应确保关联公司履行同样的义务,但为使

我公司和/或关联公司实现上述目的可以向第三方透露信息,但透露的

范围应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向任何第三方顾问做出的任何信

息披露均受到本协议的约束。

 

5.第4条的禁止性条款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信息:

a)在我公司获得信息之前已为我公司或关联公司所有;

b)在我公司获得信息之前已经入共有领域并非因我公司或关联公司之

过错在我公司获得信息之后进入公有领域;

c)我公司获得信息后,由第三方向我公司或关联公司披露的信息,并

且第三方获得信息的来源与贵公司的信息来源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

系;

d)我公司获得信息后,由我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对信息不知情的员工

开发所得;或

e)依法披露。

 

6.我公司应限制雇员仅为实现上述之目的所必须的最小范围内接触保

密信息,并且我公司应确保关联公司同样遵守此义务。

 

7.如贵公司要求,我公司应立即将信息返还贵公司。信息返还不影响

我公司及关联公司承担上述第4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8.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解释为贵公司向我或关联公司进行有关

产品/项目的授权,亦不应被解释为使贵公司承担给予我公司或者关

联公司有关产品/项目的授权的义务。

 

9.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叁(3)年,但是在合同终止或者

期满后两年内,保密责任与禁令救济持续有效。

 

10.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关联公司”应指直接或者间接地由我公司

控制、控制我公司或与我公司共同处于控制关系之下的法律实体。为

本定义之目的,控制应指拥有某法律实体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1.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现行有效

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解决。

 

如贵公司接受本协议条款,请签署本协议并返还我公司一份协议副本。